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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居盛大网络运维部副经理的要职,王某却沦为“内鬼”,伙同其他两人擅自修改网络游戏--热血传奇--的数据库,随后大肆复制游戏武器装备在网上出售,获利200余万元。近日,浦东法院这起案件一审判决,王某因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,另两名被告人金某、汤某也被判处相应的刑罚。在审判中,浦东法院对于虚拟财产作了定性: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又有使用价值。 3人“合作”赚钱
' A& K0 ]$ o/ X+ I! I0 ? 毕业于复旦大学的王某于2002年进入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工作,案发前担任该公司游戏项目管理中心运维部副经理,主要负责对服务器、游戏软件进行维护、游戏环境内容的更新等。
' v$ L& P- L3 U2 G7 D* C 2004年8月,王与小学同学金某在网上聊天,无意中谈起“热血传奇”网络游戏中有人买卖装备比较赚钱,金表示自己目前缺钱且无业,而王又正巧对公司的待遇不满,于是两人开始密谋如何利用王在盛大公司的工作便利,复制销售游戏武器装备来发财。翌月,两人实施了预定计划,先由金在游戏中建立人物角色,然后王进入游戏系统,通过增加、修改数据,在这个“人物”上增加、修改游戏武器和装备,然后通过网站私下交易出售给其他游戏玩家,所得利润四六分成。
/ W3 K; C) e4 f- E 2005年2月,王在回浙江老家探亲之机又拉上了正在考研的好朋友汤某,待业在家的汤毫不犹豫地“跟”了进来,短短11个月的时间里,三人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2万余元,汤还用其中的32万元购买了房屋一套,金则一口气挥霍了20余万元。 0 {5 V& b; R0 ?; w+ x# Z
1人上诉2人服判
4 Z% }) m V. ], k 2005年9月2日,盛大公司报案,称自己公司的服务器数据被非法修改,无故出现了大量特殊物品。9月6日晚,汤在浙江金华被公安传唤,至此案发。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。宣判后,王某拒绝签字提出上诉,金、汤两人表示服判。 7 W4 w4 `' _+ F. |- d5 l( 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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& L# T* ~+ C8 ~# z0 ^% [& U 【“虚拟财产”认定】在法律界一直争议较大
2 z6 R4 {" f5 r" @% x' k& D( \ 在庭审过程中,王某的辩护人提出,我国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仅限于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,不涉及虚拟财产,故王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相关条文规定,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王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。
( D# E9 @ [+ x3 ~0 A! U X 确实对于虚拟财产的定性,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。一方面认为: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“头盔”、“战甲”诸如此类的武器装备,应该属于私有财产。因为它是游戏玩家花了时间、金钱、精力所取得的。某种程度上,它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。这种财产它既有价值,也有使用价值,可以进行转让。这种财产是一种虚拟财产,接近于知识产权,是一种创造,是一种智力成果,应该属于私人财产的范围。( S5 C" b4 b4 L3 p! 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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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种关点却觉得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,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。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,没有任何的经济意义,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,这些数据它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,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,本身独立出来,没有任何意义。这里面的智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,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。
3 A5 U* R {, G/ D9 D 【一审法院认为】具有现实财产属性6 A5 L3 a/ w% g. K- I7 A
网游中的虚拟财产究竟有无财产价值?浦东法院作出了判决,虚拟财产其在虚拟环境中的作用决定了其可以被人占有、使用等,但游戏玩家要取得虚拟财产除了花费时间外,还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,如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、上网费等,同时该虚拟财产通过现实中的交易能转化为货币,因此虚拟财产具有现实财产的属性,又有使用价值。王某在盛大公司任职,其拥有的数据修改权是因其职责而直接赋予的,故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。
5 T% u, f6 O9 G6 W" @; D4 P( J “我国尚无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法规,国内对于虚拟财产的认识还仅停留在学术讨论上。鉴于网民和互联网企业对虚拟财产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,而虚拟财产引发的种种问题已不容忽视。”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告诉记者,“浦东法院的此番判决表明对于虚拟财产开始重视起来,开始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虚拟财产了,那么相信对于虚拟财产的各种管理措施和办法,乃至于法律法规也会逐步出台的。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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