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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大宇状告盛大商标侵权 舌战大富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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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9-14 17:13:5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风行世界的大富翁游戏,已有二十多种语言发行,由盒装游戏到电脑游戏,大富翁一向是销量保证,只要稍稍改良或换上另一个主题,就不乏捧场客。然而就是这样一种热门游戏,引发了来自台湾的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大宇公司)状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盛大)商标侵权案,大宇公司要求盛大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各类经济损失54万余元。  9月13日下午13时30分,这一备受关注的“大富翁”案在张江高科技园的创新港科学会堂宣判,到场的还有浦东新区各大功能区代表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、著名驰名商标企业,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100多位会员,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,对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# Z( d8 f6 @, ^/ [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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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  “大富翁”诞生
0 J0 O$ Z/ V$ ~' \( m" ^0 _  “大富翁”游戏最初出现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,当时正值美国陷于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衰退期间,由失业的美国人Charles Darrow设计了一款叫“Monopoly”的游戏,就是一款以掷骰子点数下棋、以假钱进行模拟房地产交易的游戏,让陷于逆境的人能够在纸上买地建屋起酒店,过一把大富翁的瘾,逃避贫苦的现实生活。这款游戏问世后立即成为美国最畅销的游戏并流传全世界,至今全世界大约卖出了2亿套,曾经玩过该游戏的人数超过6亿。
3 d8 o8 c+ ~9 f8 G5 V  “盛大富翁”=“盛大+富翁”还是“盛+大富翁”?% P# c  a8 B+ q, @! ^4 \9 e. n
  2006年12月7日,大宇公司向法院诉称,2005年3月21日,其在大陆注册了“大富翁”文字商标,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,其中包括“(在计算机网络上)提供在线游戏”项目。2005年6月,原告发现被告盛大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“盛大富翁”,与原告的“大富翁”电子游戏属同一服务项目,且“盛大富翁”与“大富翁”在文字组合、含义、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,“盛大富翁”并没有改变“大富翁”的基本含义,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,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。因此盛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,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。
6 c3 l1 }3 A+ Q& u& z, d  盛大公司辩称,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,“大富翁”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,被告有权正当使用。被告的游戏名称“盛大富翁”系由被告的企业字号“盛大”和通用词汇“富翁”两部分组成,属合理使用,且与原告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。因此被告的游戏名称“盛大富翁”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,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8 N3 X0 q7 M2 S6 P4 H4 L& F
  法庭辩论 唇枪舌战' g+ W5 d% c* f+ r1 i+ r
  法庭上,原被告对各自的主张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。" _6 o& B7 ?# e( x# s4 W: J
  争议一:“大富翁”是商品通用名称?
+ n" o) c* U9 t% }0 u$ e( w, x/ I  被告盛大认为,大富翁是商品的通用名称,被告不存在侵权,并提供了37份证据证明了“大富翁”的诞生和流传。* w/ ~4 E% X) ~+ O* A
 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,既然自己已经经过了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专用权,那就足以证明原告取得了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的规定,被告的证据只能证明棋牌类游戏应是上世纪的事,而电子计算机游戏是上世纪80年代后才出现的,其棋牌类游戏和网络游戏属于不同类别。
. D- Z- M: N( ]3 l  争议二:“盛大富翁”与“大富翁”注册商标是否近似?
5 K9 h' m$ a+ q  原告大宇公司认为,商标“大富翁”中的“大”是形容词,修饰“富翁”两个字,被告的“盛大富翁”中“盛”和“大”含有同样的意义,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。
2 E1 [+ V& m' j# |  R" Z) c  被告盛大认为,“盛大”标志在中国网民中有强烈视觉冲击和印象,消费者均会将“盛大富翁”理解成“盛大”+“富翁”,而不会读成“盛+大富翁”。
6 p2 i3 |# @5 ~0 h! @  法院: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
' l$ W! C: M! z' N/ W) ^6 p) n/ g, r 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的商标是三个繁体“大富翁”文字,被告的标识既有图形又有文字,总体形象上差别较大,且被告的标识使用于被告的网站,被告的字号是“盛大”,“富翁”是个通用词汇,故进入被告网站的相关公众对“盛大富翁”认读并理解为“盛大+富翁”的可能性会很大。
( |2 n  \. a2 ]. }  {1 W. o  法院同时认为,从“大富翁”的字面含义、原告的使用方式、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看,尽管原告注册的是41类服务商标,由于“大富翁”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,故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对“大富翁”在表示一类“按掷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显示经商之道的游戏”的名称时的正当使用。' }( o; p( n: d/ S
  综上,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大宇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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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盛大富翁》游戏截图

' {/ X( f1 g$ I2 [& j3 s大宇《大富翁Online》游戏截图
发表于 2007-9-14 17:16:51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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